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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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上訴人 陳冠廷 被上訴人 張君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
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3,134元(1,545,652-162,518=1,383,13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