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 邱清文 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清文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4日假釋出監,此有卷附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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