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信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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