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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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 姚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溪典 、 姚吉隆 、 姚重富 、 姚溪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5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465,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1,730元【計算式:(532×10,800)×1,465/10,000=841,7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