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㈥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閱系爭土地之公務謄本,得知於106年2月24日同時間辦理繼承登記者,尚有同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既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否則即非適法。是以,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立即聲請閱卷,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下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手抄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
㈢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㈣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
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或依公告現值乘以面積計算之。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額定之。以上不動產、動產及股票存款部分,均應按 廖福林 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或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㈤原告將債務人廖福林列訴外人,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廖福林為公同共有人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應將廖福林一併列為被告。
㈥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真正住居所並
更正聲明,計算各個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