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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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李榮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徐甘菊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搭建之鐵皮屋占用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41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6,000元【計算式:1,600×410=656,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