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05號聲請人 于桂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宗正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限,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