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吳東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