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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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魏永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魏永峰 上列人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5,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