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良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洪嘉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