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大墩人文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慈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山水電工程行 楊清山 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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