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聲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所記載受款人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請釋明受款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在本票上背書轉讓予聲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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