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聲請人 劉秀華 (即 劉林 分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林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 劉鑼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