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耀 家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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