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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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乙○○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得金額應全數存入乙○○之金融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乙○○之財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聲請人年過83歲,無謀生能力,而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無法工作,需專人照養,目前由丙○○僱請外籍看護工,每月支付外籍看護工薪資及生活所需費用近新臺幣(下同)3萬元。又相對人名下除其與聲請人、丙○○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前經鈞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32號裁定准予處分相對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惟因屋齡老舊、漏水、透天房型致出售困難,故聲請人特請建築師辦理分戶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共四個門牌,一樓、二樓、三至四樓各自獨立出入口,並將三至四樓重新粉刷,而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無法表達意思,故無法進行有效運用,故聲請人在徵得丙○○之同意下,擬將系爭不動產三至四樓先行出售,所得價金依照3人持有比例公平分配,且分配後之款項將匯至相對人之金融帳戶,並用於相對人之生活開銷及安養費用,實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02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准予備查,前以112年度監宣字第432號裁定為准許處分相對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為證,且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可參,堪以認定。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生活需請看護協助照顧,而相對人所需之看護、生活費用每月約3萬元,而聲請人年事已高,負擔沉重,為籌措受監護人維持生活所需費用,認有代相對人處分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以此作為安養照護相對人所需之費用,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勞動部112年11月3日勞動發事字第1122140175A號函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板戶更字第046號建築物分(併)戶核備函、分戶平面圖等件為憑,聲請人前開主張,自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現無行為能力,未來仍需支應相當之生活照護相關費用,而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既是相對人所有,為支付相對人未來所需開銷,有處分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符,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聲請人於代為處分後所得價款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帳戶,以維其權益。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一:聲請人前次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告之人財產範圍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0分之32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10分之3附表二:受監護宣告人乙○○之不動產編號不動產標示種類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9㎡3/10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面積22.87㎡總面積33.54㎡附屬建物:平台8.05㎡3/10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二樓建物總面積38.34㎡3/10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三樓建物總面積34.60㎡3/10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四樓建物總面積35.2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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