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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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海商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玖仟壹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