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廖玉鳳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人 張維宇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分割方式並不得有害未成年子女甲○○之繼承權)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