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育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因另涉毀損案件,遭雲林警員逮捕移送雲林地檢署,致當日無法出庭,且被告本件通緝到案後坦承犯行,請准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候傳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因傳拘無著,經本院發布通緝,於106年12月2日通緝到案後,因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自該日起羈押;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洽借被告執行其另案有期徒刑4月(已易科罰金4萬元,尚應執行8萬2仟元),本院於107年1月11日收到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7年度執助辛字第17號)而將被告開除並送執行,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未受羈押之強制處分,則其對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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