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64號
原告 林耕永
被告許 蔡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被占用之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又系爭土地被占用部分之面積經雲林縣北港台西事務所到場勘測後確認合計為0.96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2元(計算式:0.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00元=16,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