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78號附民原告 魏德福 詳卷附民被告 何俞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