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義信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謝昌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六號、第三一三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六號、第三一三八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原審判決案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三六號、第三一三八號」,誤載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六號、第三一三八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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