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黃勝山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出售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含不良債權)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及98年8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8078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普通輕型機車乙台(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及投資一筆1,260元,其配偶 馮詠麗 97年度所得為100元,名下財產亦僅有一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及一筆投資3,000元等情,有行車執照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表在卷足憑。
然查,車號為000-000號之輕型機車係西元1991年出廠,車號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則係西元2005年出廠,而依行政院87年12月30日台財第52053號函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故上開機車均已逾耐用年數,僅餘殘值,價值甚微。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杏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