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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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5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8年9月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1日20時05分許,在台南市○○○○街與永華六街口,因不依順行方向停車遭警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8年5月11日停車於台南市○○○街○○○號前,被一輛汽車從右側擦撞,雙方告上法院後和解,當時法官判定異議人的車是靜止狀態,並無所謂逆向停車的問題,今竟遭開罰逆向停車,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遭警舉發,於上開時、地,駕駛牌照號碼X6-9101號
自用一般小客車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北向南)之違規行為,有台南市警察局98年8月19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及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98年9月23日南市警四交字第09844218910號函檢送照片6幀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
㈡惟異議人抗辯稱當時車輛係靜止狀態,遭他人撞及,且已達
成和解,並無逆向停車之違規云云。然異議人所駕駛之上開車輛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確實未依順行方向停車,有上開照片6張附卷可參,又和解僅係肇事雙方對該交通事故所造成車損、人員死傷等民事賠償責任達成共識所成立之私法契約,與異議人有無違反交通法令之違規行為而依法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無涉,因此,不論異議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均不能作為免除行政罰之依據,異議人以前詞置辯,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車輛有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違規行為,經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1,000元,並無違誤。從而,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