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7、339、380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夾鏈袋壹只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
1月2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竟仍不知警惕,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各別犯意,分別於96年11月14日晚上10時許、97年1月19日某時許及97年3月2日某時許,各在雲林縣古坑鄉草嶺村草嶺66號住處及雲林縣斗六市○○路○路旁,均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次。又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分別於96年11月14日晚上10時許、97年1月20日某時許及97年3月3日某時許,各在上開住處、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銀城資源回收場」及雲林縣古坑鄉荷苞村149甲線公路旁,均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入燈泡內以火燒烤而吸食其霧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3次。 嗣經警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夾鏈袋1只,並均採集尿液送驗,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參酌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10日、97年1月30日及97年3月19日報告編號KH2007C0000000、KZ000000000000、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對照表共3紙在卷可憑,並有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夾鏈袋1只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是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3次之犯行無訛。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1月2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所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
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身心,尚無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之夾鏈袋1只,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30、407號│├──┬───────┬─────────┬───────────┬───────────┬───┬─────────┤│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處刑內容│├──┼───────┼─────────┼───────────┼───────────┼───┼─────────┤│1│96年11月14日晚│雲林縣古坑鄉草嶺村│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96年11月17日下午4時許│無│甲○○施用第一級毒│││上10時許│草嶺66號│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在雲林縣古坑鄉荷苞村││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級毒品海洛因1次。│149甲線旁某產業道路前││。│├──┼───────┼─────────┼───────────┼───────────┼───┼─────────┤│2│97年1月19日某│同上│同上。│97年1月20日下午1時4│無│甲○○施用第一級毒│││時許│││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重││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光里成功路839號「銀城││。││││││資源回收場」│││├──┼───────┼─────────┼───────────┼───────────┼───┼─────────┤│3│97年3月2日│雲林縣斗六市○○路│同上。│97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夾鏈袋│甲○○施用第一級毒││││路旁││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草│1只│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嶺村草嶺66號││,扣案之夾鏈袋壹只││││││││沒收之。│││││││││├──┼───────┼─────────┼───────────┼───────────┼───┼─────────┤│4│96年11月14日晚│雲林縣古坑鄉草嶺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入│96年11月17日下午4時許│無│甲○○施用第二級毒│││上10時許│草嶺66號│燈泡內以火燒烤而吸食其│,在雲林縣古坑鄉荷苞村││品,處有期徒刑肆月│││││霧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149甲線旁某產業道路前││。│││││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5│97年1月20日某│雲林縣斗六市重光里│同上。│97年1月20日下午1時4│無│甲○○施用第二級毒│││時許│成功路839號「銀城││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重││品,處有期徒刑肆月││││資源回收場」││光里成功路839號「銀城││。││││││資源回收場」│││││││││││├──┼───────┼─────────┼───────────┼───────────┼───┼─────────┤│6│97年3月3日某│雲林縣古坑鄉荷苞│同上。│97年3月6日上午11時30│無│甲○○施用第二級毒│││時許│村149甲線公路旁││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草││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嶺村草嶺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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