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葉錦安 被告 劉鳳德
劉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