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左博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左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博仁(下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9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