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741號及97年度偵字第57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丑○○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緣丑○○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營簡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於92年1月28日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卯○○前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5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5月17日經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2人仍不知悔改,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均基於竊盜犯意,獨自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之被害人財物。另丑○○又與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均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嗣於96年12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經警循線查獲,並在丑○○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列之物。
二、案經庚○○、高 慧津 、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及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癸○○、壬○○、丙○○、寅○○、己○○、丁○○、庚○○、辛○○、甲○○、愛之星汽車旅館管領人即子○○及亞典春天汽車旅館管領人即戊○○之供述大致相符,且有證人 林秋華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可資佐證,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張、竊得物品照片18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2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丑○○、卯○○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上開數次竊盜犯行,係於不同時間、地點所為,被害人互異,無密接不可分之情形,無接續犯之適用,故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2人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足憑,其均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之素行、所用手段及行竊動機,惟竊取物品之價值非鉅且部分已由被害人等取回,所生危害程度不大,及其等犯後皆能坦承犯行、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認檢察官分別求刑4年8月及1年6月(指應執行刑)尚屬適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至檢察官雖以被告丑○○有犯罪習性,請求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查:被告丑○○雖涉嫌多次竊盜前科,雖已審結惟迄今始入監執行,尚難認刑法矯治功能已窮,而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況並無證據足認其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自亦無從依刑法第90條之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併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1、13-14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並非被告所有,且已發還被害人,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然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甚詳,亦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物品│被害人│罪名│宣告刑││號│││││││├─┼────┼─────┼──────────┼────┼────┼────┤│1│96年10月│基隆市信義│牌照號碼為LA-9243號│乙○○│竊盜│有期徒刑│││7日○○○區○○路與│自用小客車。│││伍月│││7時30分│新豐街口│││││││許││││││├─┼────┼─────┼──────────┼────┼────┼────┤│2│96年11月│桃園縣龜山│黑色皮包1個(內含現│癸○○│竊盜│有期徒刑│││14日○○○鄉○○路40│金新臺幣25,000元、身│││伍月│││7時47分│1號前│分證、駕照、行照、健││││││許││保卡、提款卡3張、鑰││││││││匙2串、化妝包)及││││││││NOKIA牌手機1支。││││├─┼────┼─────┼──────────┼────┼────┼────┤│3│96年11月│桃園縣八德│OKWAP牌手機1支、機車│壬○○│竊盜│有期徒刑│││28日晚間│市○○路4│駕照1張。│││伍月│││7時20分│號前│││││││許││││││├─┼────┼─────┼──────────┼────┼────┼────┤│4│96年11月│桃園縣中壢│皮包1個(內含ALCATEL│丙○○│竊盜│有期徒刑│││28日中午│市○○街70│牌手機1支及保溫瓶1│││伍月│││12時許│號前│個)。││││├─┼────┼─────┼──────────┼────┼────┼────┤│5│96年11月│基隆市七堵│LV皮夾1個、身分證、│寅○○│竊盜│有期徒刑│││30日下午│區南興里66│健保卡及鑰匙1串。│││伍月│││1時許│號前(七堵││││││││市場)│││││├─┼────┼─────┼──────────┼────┼────┼────┤│6│96年12月│桃園縣龜山│浴巾2條。│亞典春天│竊盜│有期徒刑│││5日○○○鄉○○街21││汽車旅館││伍月│││11時許│號(亞典春││││││││天汽車旅館││││││││)│││││├─┼────┼─────┼──────────┼────┼────┼────┤│7│96年12月│臺北縣汐止│黑色背包1個(內含駕│己○○│竊盜│有期徒刑│││6日晚間│市○○路鐵│照、健保卡、國道公路│││伍月│││9時49分│路高架橋下│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許│黃昏市場│登記聯單、和解書、估││││││││價單、汐止市公所攤販││││││││繳費書、鑰匙2串及││││││││MOTOROLA牌手機1支)││││││││。││││├─┼────┼─────┼──────────┼────┼────┼────┤│8│96年12月│桃園縣龜山│電視遙控器2個、浴巾│愛之星汽│竊盜│有期徒刑│││8日○○○鄉○○○路│2條。│車旅館││伍月│││9時49分│50號(愛│││││││許│之星汽車旅││││││││館215室)│││││└─┴────┴─────┴──────────┴────┴────┴────┘附表二:
┌─┬────┬─────┬──────────┬────┬────┬────┐│編│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物品│被害人│罪名│宣告刑││號│││││││├─┼────┼─────┼──────────┼────┼────┼────┤│1│96年11月│臺北縣汐止│手提包1個(含有現金│丁○○│共同竊盜│有期徒刑│││13日晚間│市觀光夜市│新臺幣4,500元、LV│(起訴書││伍月│││11時許│30號攤位│短皮夾、鑰匙2串、身│誤載為高│││││││分證及信用卡共8張)│慧津)│││││││。││││├─┼────┼─────┼──────────┼────┼────┼────┤│2│96年11月│桃園縣桃園│手提包1個(內含現金│辛○○│共同竊盜│有期徒刑│││26日晚間│市○○路│新臺幣6,000元、零錢│││伍月│││9時許│620號│包、機車行照、金融卡││││││││及OKWAP牌手機)││││├─┼────┼─────┼──────────┼────┼────┼────┤│3│96年11月│臺北縣汐止│金融卡4張、信用卡6│甲○○│共同竊盜│有期徒刑│││29日晚間│市○○街24│張、鑰匙包1個、強制│││伍月│││9時15分│號1樓│險收據1張。││││││許││││││├─┼────┼─────┼──────────┼────┼────┼────┤│4│96年12月│桃園縣中壢│手提包2個(內含手機│庚○○│共同竊盜│有期徒刑│││8日下午│市○○路16│、錢包、鑰匙及現金4│││伍月│││2時23分│號前│萬7,000元)││││││許││││││└─┴────┴─────┴──────────┴────┴────┴────┘附表三:
┌──┬─────┬───┬────────────┐│編號│名稱│所有人│備註│├──┼─────┼───┼────────────┤│1│黑色背包1│己○○│內有交通事故聯單1份、聯│││個││絡簿1本、鑰匙1包│││││(已領回)│├──┼─────┼───┼────────────┤│2│黑色手提包│不詳│內有聯絡簿1本、皮夾1個、│││1個││手機1支│├──┼─────┼───┼────────────┤│3│浴巾2條│亞典春│(已領回)││││天汽車│││││旅館││├──┼─────┼───┼────────────┤│4│浴巾2條、│愛之星│(已領回)│││電視遙控器│汽車旅││││2個│館││├──┼─────┼───┼────────────┤│5│身分證1張│寅○○│(已領回)│││健保卡1張│││├──┼─────┼───┼────────────┤│6│駕照1張│壬○○│(已領回)│├──┼─────┼───┼────────────┤│7│行照1張│辛○○│(已領回)│├──┼─────┼───┼────────────┤│8│鑰匙包1個│甲○○│內有汽車鑰匙1支、強制險│││││收據(已領回)│├──┼─────┼───┼────────────┤│9│ALCATEL牌│丙○○│(已領回)│││手機1支│││├──┼─────┼───┼────────────┤│10│NOKIA牌手│癸○○│(已領回)│││機1支│││├──┼─────┼───┼────────────┤│11│金融卡4張│甲○○│(已領回)│├──┼─────┼───┼────────────┤│12│金融卡1張│不詳││├──┼─────┼───┼────────────┤│13│信用卡6張│甲○○│(已領回)│├──┼─────┼───┼────────────┤│14│自小客車1│乙○○│引擎號碼A4T36854、懸掛車│││部││牌號碼KY-9912號車牌│││││(已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