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84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2月24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最新土地登記謄本②釋明約定清償期為86.9.20之依據(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符)③補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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