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玉明 被告 李政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0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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