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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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庚○○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被告戊○○
乙○○壬○○己○○辛○○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2年度偵字第7477、8310、8344、8596、12617、13256、13257、13258、13259、13260號),前經本院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