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89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市○○路○段○○○號附2教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