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張美驊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秦庠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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