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林仲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執字第67
3號),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仲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其後被告經判處罪刑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133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通緝書(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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