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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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春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3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風圈骰子壹顆、骰子叁顆、抽頭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395號被告吳春芬涉犯賭博罪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然所扣案之賭具麻將1副、牌尺4支、風圈骰子1顆、骰子3顆、抽頭金新臺幣(下同)600元(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96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春芬上開聚眾賭博及緩起訴處分之事實,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足憑,且扣案之賭具麻將1副、牌尺4支、風圈骰子1顆、骰子3顆、抽頭金600元,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及現場賭客 黃福昭 、 吳秋城 、 張春妙 等人供明在卷,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說明,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