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一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一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一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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