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家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表:
┌───┬────────────────┐│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三│├───┼────────────────┤│原內容│「102年7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更正後│「100年7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