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原告方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文華 (董事)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代理局長)
參加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教區代表人 蘇耀文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中教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以「教堂式船舶」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修正為「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後核准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5611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嗣原告以參加人並非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向被告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即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以104年9月30日(104)智專三(一)03019字第104213196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年3月9日以經訴字第050630097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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