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瑞權┌──────────────────────────────────────────────────────┐│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甲00000000│臺灣銀行臺東分行│91年1月31日│59,400元│AN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