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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