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請人 林靜妹
胡國文 相對人 呂秀鳳
翁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如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逾三十日未聲請執行,或收受裁定後雖聲請執行惟嗣後另因他故撤回,並已逾上揭三十日之期間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即均不得再據以聲請執行,此時債務人應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裁定准許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對渠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惟本件相對人嗣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1日以兩造業經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撤回全部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執行法院准許啟封在案。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於102年3月1日收受上揭假扣押裁定,迄今顯逾三十日之期間,依法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實無再限期命相對人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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