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號聲請人 曾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新竹市香山區公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聲請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調解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