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請人 邱玉蓮 相對人儒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諾補償聲請人勞退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然迄今未履行其義務,為此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於101年11月16日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101年11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然依前開調解記錄之記載,聲請人與相對人於前開期日成立之調解方案為:「㈠勞方主張:要求資方補提撥6﹪勞退金計6,000元。㈡資方同意給付並已於101年11月12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提撥至勞方離職日101年9月15日止。㈢勞方同意接受資方補償6﹪勞退金補提方式,雙方同意和解。㈣本案經和解成立後勞方同意就案內之其餘請求均拋棄,日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請求或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調解卷核閱屬實。依前開調解內容,相對人就短提撥之勞退金固有補提之義務,然此補提撥之勞退金提撥於聲請人之勞估退休金專戶,而非直接給付予聲請人,蓋雇主未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撥時,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仍應完繳,並加徵滯納金,故相對人未足額提撥之部分,依法有補足提撥金額之義務,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應行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逕對渠為給付並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難認有據。此外,本院依職權向勞工保險局查詢之結果,該局函覆稱相對人儒德有限公司已為聲請人邱玉蓮自101年5月10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01年9月15日止等情,有該局102年2月6日保退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顯見相對人已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聲請意旨所載,亦有誤會。綜上,聲請人據以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