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芬因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認被告強制戒治已期滿,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43公克,取樣0.00
5公克,已因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03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80900014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等語,因而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警方查獲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同時扣得被告持有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上揭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詳見98年度毒偵字第928號偵查卷第58頁),且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於法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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