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俊因妨害自由等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17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16罪)││├───────────┼──────────┼──────────┼──────────┤│犯罪日期│101年4月25日│102年8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月間│││││至102年8月6日止,│││││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8│署103年度偵字第1205││││號│3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2│105年度審易字第19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5年4月12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2│105年度審易字第191│││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30日│105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912│署105年度執字第1136││││號│7號(編號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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