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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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陳楊血
陳瓊霞 陳志善 陳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盛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 陳頭 之遺產除起訴書附表1所示之遺產外,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財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即應將該上開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
二、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3,0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遺產價值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6,830元,原告應再補繳21,593元。
三、提出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四、陳報附表編號5所示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若有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若無則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若房屋有滅失情形,應向相關單位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提出建物滅失或房屋稅註銷之文件。
五、提出申報遺產稅時之相關文件,並說明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關於「無償免除債務」部分,係免除何人之債務。
六、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淑敏
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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