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06號原告 何宗興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告 何玉美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被告 何麗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共10分之1)及同段68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權利範圍共2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並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4萬6539元,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零捌拾壹元【計算式:246539×(82.15+10.2)×0.3025×(1/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慣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價值,應已含括於建物每坪單價中予以評價,不另計算,此觀前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所載之交易總價及交易單價係包含土地與建物自明,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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