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貳組、燈泡壹個及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於犯罪事實欄補充、更正如下:㈠第六行:「經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期滿執行完畢。」。㈡第十行:「扣得其持用之吸食器二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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