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7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
6年度審簡字第2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未依規定報到,且受刑人之戶籍地已於同年月30日遷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足見受刑人去向不明,且於犯罪後離開原住所,遷移他處,顯難以實施保護管束,足認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刑法第93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末按「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是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受刑人有違反前揭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所定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時,法院亦得盱衡個案履行應遵守事項之可能、違反應遵守事項之原因及違反的情節程度等一切情形,作為審認是否撤銷緩刑之標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2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於106年12月25日確定。案經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期間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等情,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保字第17號執行卷宗在卷可按。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受刑人之當時戶籍地(即臺北市○○
區○○路○段000巷0弄0號)、居所地(即臺北市○○區○○街○○號3樓)寄發執行傳票予受刑人,指定其應於107年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上開執行傳票於同年3月20日寄存送達於其住、居所地之派出所一節,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在卷供參;又送達地址為受刑人戶籍地及居所地,雖以寄存送達,惟均為合法送達,復無受刑人當時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查;另受刑人之戶籍地雖於107年4月30日遷入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然係因上開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於106年12月4日申請逕為遷出,該戶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查催未有所獲,故於
107年4月30日將受刑人戶籍地逕遷入該戶政事務所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該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4日北市文戶登字第1076005275號函各1紙在卷可考,顯見受刑人行方不明,且未遵期到案執行,亦未主動向執行機關陳報應受通知之處所,使執行機關難以通知其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不到案執行保護管束之惡意。況本院亦傳喚受刑人於107年5月29日到庭就本案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否表示意見,被告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等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綜上,顯見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故不服從檢察官前揭執行命令,堪認其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且情節重大,其所受前開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