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0號聲請人 張阿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尚達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補正敘明二件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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