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告 廖冠驊 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方仰寧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闕銘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育伶